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心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哲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被告之部分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依此計算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