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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心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哲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被告之部分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依此計算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7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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