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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0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昇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金枝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偉廷

       潘振明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因

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

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28 萬元(參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伍

萬零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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