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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

原告
莊雅玲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被告
廖莉涵
訴訟代理人
許克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990 號民事事件關於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部分抗告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本件原告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990 號民事事件(下稱前案)中,就本件訴訟標的為訴之追加(一部請求),惟經前案法院以追加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且原告業已就該裁定提起抗告,迄今尚未確定。故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更行起訴情事,即繫於前案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抗告審理結果。茲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時皆稱同意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等語,經核確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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