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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53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3536號

上訴人
李玉鳳
被上訴人
曾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53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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