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5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3536號
- 上訴人
- 李玉鳳
- 被上訴人
- 曾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3536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