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7號
- 上訴人
- 陳裔梃
- 被上訴人
- 超群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汶錠
- 被上訴人
- 姚林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97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3,6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