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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7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7號

上訴人
陳裔梃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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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汶錠
被上訴人
姚林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97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3,6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