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豐懋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雨蓁因108 年度訴字第51
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0,139 元(貳佰肆拾貳萬零壹佰
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參萬柒仟伍佰捌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