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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豐懋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雨蓁因108 年度訴字第51

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0,139 元(貳佰肆拾貳萬零壹佰

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參萬柒仟伍佰捌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