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士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張平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6,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9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