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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盧軍傑郭光興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原告
陳柏安
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律師
被告
陳建宇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本院108 年度家調字第1051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茲因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家上字第167 號判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認已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郭光興

法 官 周靖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