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 原告
- 陳柏安
- 訴訟代理人
- 顏朝彬律師
- 被告
- 陳建宇
- 訴訟代理人
- 李浤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本院108 年度家調字第1051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茲因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家上字第167 號判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認已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