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福德正神
- 法定代理人
- 王展東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山池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永安宮
- 法定代理人
- 秦泉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7頁第25行、第26行及第29行,第18頁第3 行關於「王文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地利」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