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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福德正神
法定代理人
王展東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永安宮
法定代理人
秦泉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7頁第25行、第26行及第29行,第18頁第3 行關於「王文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地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