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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訴人
原告
余建華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建華

      呂莉萍

      林志陳

      徐仁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5,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140,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