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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被上訴人
游維翊
被上訴人
黃秉鈞
被上訴人
徐建鈞
被上訴人
呂素貞
被上訴人
周明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徐東昇律師

      劉志賢律師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95萬3,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萬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竣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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