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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塗銷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郭善政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候友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8,890元(計算式:108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15,000 元∕㎡×系爭土地面積1149㎡×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242/3000=10,658,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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