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榮光
楊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月28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6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0 萬元,因其中440 萬元為違約金屬附帶請求,應不計入訴訟標的價額,故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