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 上訴人
- 薛嘉淑
- 被上訴人
- 吳君健
吳聿加
趙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108 年度重訴字第682 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 萬5,9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3萬1,1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