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呂建坤
- 訴訟代理人
- 屠啟文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呂蔡金蘭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呂水連
- 訴訟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莊守禮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呂建輝
- 訴訟代理人
-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三編號1 、編號2 、編號3 標的中和區烘爐段{C} 地號、中和區烘爐段{B} 地號、中和區烘爐段{D} 地號」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1 、編號2 、編號3 標的中和區烘爐地段{C} 地號、中和區烘爐地段{B} 地號、中和區烘爐地段{D} 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附表三編號1 、編號2 、編號3 標的之記載誤為中和區烘爐段{C} 地號、中和區烘爐段{B} 地號、中和區烘爐段{D} 地號,正確應為:中和區烘爐地段{C} 地號、中和區烘爐地段{B} 地號、中和區烘爐地段{D} 地號,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