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於岱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部分(下稱系爭土地)撤銷強制
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核定之。而系爭土地之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1,974,561
元(計算式:評估單價每平方公尺484,000 元×系爭土地面積為
2,478.83㎡×權利範圍9,980,849/1,000,00 0,000=11,974,56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鑑定報告書附於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
第37478 號執行事件卷宗內為憑,是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應為11,974,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13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 │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中和區 │民樂段│ │684 │2478.83 │9,980,849/1,000,000,000 │ └─┴───┴────┴───┴──┴─────┴────┴────────────┘ ┌─────────────────────────────────────────┐ │建物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 │ ├──┼───┼───────┼─────┼──────┼──────┼──────┤ │2 │5170 │新北市中和區民│18層樓鋼筋│總面積: │陽台:8.71 │全部 │ │ │ │樂段684 │混凝土 │14層:86.52 │雨遮:8.14 │含停車位 │ │ │ │------------- │ │合計:86.52 │ │編號80、81、│ │ │ │新北市中和區員│ │ │ │112 、132 │ │ │ │山路322 之6 號│ │ │ │ │ │ │ │14樓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