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士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記愷等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 萬7,4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9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