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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原告
陳永慶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陳振興即陳嘉誠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萬4,480 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萬9,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5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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