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 原告
- 陳永慶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陳振興即陳嘉誠
- 訴訟代理人
- 余欽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萬4,480 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萬9,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