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怡伶(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于真(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紫幸(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怡伶、黃于真、黃紫幸為上訴人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以利本院送達109年6月18日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黃洲信對於本院108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於109 年6 月8 日死亡,而林怡伶、黃于真及黃紫幸為上訴人黃洲信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林怡伶、黃于真及黃紫幸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被上訴人黃亞琪亦未對之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以利本院送達109年6月18日民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