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麗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保險字第1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