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
- 原告
- 廖文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濱律師
- 被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被告
-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騰德
- 被告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被告
-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5 樓;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巿信義區市○○道0 段000 號16樓;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巿松山區敦化南路1 段108 號14樓;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7樓,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網頁資料可按(見本院卷第69-75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