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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68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68號

上訴人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848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4,080 元(計算式:

6,120 元×2/3 =4,0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6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