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平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敏生
- 訴訟代理人
- 施義添
- 被上訴人
- 黃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0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加計在途期間二日,另命補繳裁判費期日五日,上訴人應於110 年5 月27日前補繳之,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9 頁)。然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