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51號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債務人
- 黃美綉即吳黃美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