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1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163號
- 聲請人
- 宋正才(即被繼承人黎振揚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
二、提出聲請人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明細清單(分項列明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內容),如有代墊費用,併應提出該「代墊費用」之明細清單暨相關稅費收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