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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54號

返還代墊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54號

聲請人
王寶江
相對人
王鍵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母親即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240,721 元,核其性質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之其他扶養事件,依照上開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以求法院調查證據之便利。次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係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15樓,且其於民國109年5月入住護理之家前,亦係與聲請人居住在前開戶籍地等情,有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5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扶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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