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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紫能張惠閔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慧雯(原名:阮莉凌)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253 號裁定駁回確定,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900 元(計算式:損害賠償105,000 元+電卡價值1,000 元+房門卡價值500 元+大門卡價值400 元=106,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3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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