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72號
- 上訴人
- 林聿湘
- 被上訴人
- 陳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20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20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