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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5號

原告
鍾欣翰
被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第652 號裁判參照)。查本件原告聲明為將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4150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09 年10月13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5 之債權本金應由新臺幣(下同)4 億2,000 萬元更正為3 億1,800 萬元,利息應更正為121 萬9,833 元,故分配金額應更正為3 億1,921 萬9,833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變更後被告減少之分配金額4,485 萬8,363 元(計算式:3 億6,407 萬8,196 元-3 億1,921 萬9,833 元=4,485 萬8,363 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4,485萬8,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6,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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