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陳可桓
- 代理人
- 陳勇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碧樊
- 相對人
- 陳健傑
陳昭文
陳威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依據101 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提案,其性質屬非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 及其上同段594 、595 建號建物之管理使用方法,主張其就變更上開房地管理使用方法,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4 萬3,950 元,有其提出之陳報狀、租金行情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價額應核定為604 萬3,950 元【計算式:每月租金20萬1,465 元×12個月×10年×1/4 =604 萬3,95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