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
- 原告
- 蔡宜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629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動事件法業經司法院公告定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施行,而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施行細則第3 條情形外,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就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之。查原告係於108 年11月18日聲請發支付命令(見支付命令卷第7 頁),則依前揭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規定,應依起訴時之法律規定,徵收本案裁判費。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暫免徵收1/2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5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