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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秦翔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6,2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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