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張玉華
- 被上訴人
- 王寶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