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逸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橞霓
吳櫂笙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20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捌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另追加起訴部分,尚不在本件前述命補正範圍內,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