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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3號

上訴人
張晉嘉
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9 年12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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