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青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靜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422號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342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422號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