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000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000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