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000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000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