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張雅利
- 上訴人
- 孫家禾
- 被上訴人
- 袁守新
陳色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2號
陳色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