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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4號

償還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彥融
即被告
謝惠嫣
即被告
賴文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854號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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