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彥融
- 即被告
- 謝惠嫣
- 即被告
- 賴文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854號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