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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千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世禧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95

6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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