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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基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瑄間因本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塗

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

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

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

,亦即新臺幣(下同)7,877,85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8,51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