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蔡季㚬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香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5月28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7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 萬元(計算式:700 萬元+700 萬元+1,215 萬元=2,6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萬3,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