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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
蔡詹水雲
上訴人
蔡宗坤
上訴人
蔡琮譽
上訴人
蔡淑美
上訴人
蔡宗訓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蔡榮聰
上訴人
蔡榮蔚
被上訴人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3,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