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逸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名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琇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2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2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