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 原告
- 鄧順安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 被告
- 鄧和平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展律師
人 孫瑜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假執行之聲請均」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