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 上訴人
- 江淑香
- 被上訴人
- 蕭麗卿
洪千千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江淑香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 萬4,756 元【計算式:
48,000+(6,418,365 -3,300,000 )+8,400 +1,050,000 =
4,224,75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4,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