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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上訴人
江淑香
被上訴人
蕭麗卿

     洪千千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江淑香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 萬4,756 元【計算式:

48,000+(6,418,365 -3,300,000 )+8,400 +1,050,000 =

4,224,75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4,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1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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