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宗賢(周進益承受訴訟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630號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94萬0,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萬3,3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630號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94萬0,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萬3,3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