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鴻基
- 即被告
- 林鴻文
- 即被告
- 林麗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5,239元【計算式: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344.7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9
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4,100元=15,205,23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8,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