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王耀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文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9 萬2,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8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