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原告
- 陳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聲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彤律師
- 被告
- 陳銘珠
- 被告
- 林東陽
- 被告
- 楊敏鵬
- 被告
- 前3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8 頁第30行至第31行關於「且『被告』亦從未簽名同意系爭股權分配同意書之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